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铁道部实施《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》的实施办法
2008-10-10
 

【有 效 性】有效

【法规名称】铁道部贯彻《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》的实施办法

【文 件 号】铁体法(1993)141号

【颁布部门】铁道部

【颁布日期】1993年11月05日

【实施日期】1993年11月05日

【正  文】

铁道部贯彻《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》的实施办法

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开展反腐败斗争的工作部署,根据国家经贸委《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

脱钩的规定》,制定本实施办法。

一、部机关要坚决贯彻执行《中共中央办公厅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兴办经济实体和党政机关干部

从事经营活动问题的通知》(中办发〔1992〕5号)、《中共中央办公厅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机构改革人

员分流中几个问题的通知》(中办发〔1993〕8号)以及党中央、国务院其他有关规定,不准经商、办企

业。

二、铁道部机关各司、局、部、委、办,均不准:

1、组建任何类型的经济实体;

2、以部门名义向经济实体投资、入股;

3、接受各类经济实体的挂靠。

现有隶属于这些部门的经济实体,都要在部统筹规划下,提出脱钩、划转方案,一律在1994年6月底

前转出(部机关后勤服务系统按国家规定开展对社会经营服务的,不在此限)。个别因特殊需要保留或组建经

济实体的,要按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。

不论采取何种脱钩、划转形式,均须保护、清查资产,按规定办理好有关手续,防止国有资产流失。

三、部机关为适应机构改革、转变职能和分流人员等需要,经有关部门批准组织成立的经济实体,必须在

职能、财务、人员、名称四个方面与部机关彻底脱钩。已经设立但尚未脱钩的,也必须在1993年年底前脱

钩:

1、各类经济实体不得兼有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的职能(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)。

2、各类经济实体在财务上与部机关各部门脱钩。已脱钩的各类经济实体不准为部机关报销各种费用。经

济实体脱钩后对机关经费的补贴,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
3、部机关在职干部一律不得兼有机关干部和企业职工双重身份,不得在经济实体中兼职。凡有兼职的,

要在1993年10月底前清理完毕,确定其辞去一头的职务。

4、各类经济实体一律不得冠以铁道部的名称。凡已使用铁道部名称的,必须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更名手

续。

四、各经济实体与部机关脱钩后,应成为自主经营、独立核算、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。部机关对各类经济

实体的管理,是按有关程序任免主要干部以及必要的监督、服务等事项,不得干预其经营管理活动。

五、部机关各部门不得利用职权,指定已脱钩的各类经济实体受理要车计划或加价出售客票;也不得利用

职权,将车皮、车票切块分给任何一家企业或经济实体经营。

六、对机关分流人员新组建公司的开办资金,部要按有关规定,区别情况,给予一定的扶持。但要制订具

体的扶持办法,限期过渡(不超过两年)。对用于扶持的资金,要单独列帐,并加强监督、检查。

七、部在机构改革中组织成立的新公司,不得干扰其他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,影响企业贯彻《全民所

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》和《铁路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》,也不得强行向企业平调人、财、物

,摊派铺底资金。国家用于扶持行业发展的有关优惠政策、资金等,要在所有企业间公平合理地落实和分配,

不得由新设的经济实体截留,也不得授予新设经济实体特殊的经营手段,避免形成不合理的竞争条件。

八、部机关各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实施办法,按规定时限,切实做好各类经济实体的转

出和脱钩工作。部监察部门要负责进行监督、检查。

九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

                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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